蒙古森林行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4页(347字)

蒙古《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森林和木材工业部、林管区、林务区和护林员在护林、造林和合理利用森林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并享有的权利如下:(1)为了合理利用森林,依法向木材采伐单位和公民提出要求,并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解决所发现的问题;(2)采取和实施防止森林火灾的措施;(3)必要时可单独或与行政部门一起调用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机关和居民的运输工具和劳动力;(4)检查副产利用凭证和狩猎特许证,采取措施解决所发现的问题;(5)对违反森林法规的,按规定数额罚款;(6)对非法采集的森林副产品和木材没收充公;(7)在组织扑灭森林火灾和赶往火灾地点时,可免费使用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通讯和交通工具;(8)按规定办法可随身携带和使用业务用火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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