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木材保安抢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3页(530字)
1952年12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木材保安及抢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1)春夏洪水期间,凡木材集散地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机关,组织木材保安指挥部,统一领导,集中力量,办理木材保安工作。(2)排筏停泊,必须选择水流迂缓,能避免风浪等有利地址,其集聚量不得超过河面宽度的1/2。(3)行排必须充分准备各项保安措施,随时注意气象变化、水势涨退,大水行排尤须使用拖轮,小木排必须组织联合放运。(4)万一木材发生水冲起火等意外事故时,凡驾排工人及肇事地点所有从业人员,动员沿河群众、水上一切交通工具,在当地政府与林业机关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抢险工作。(5)抢救的木材,经地方政府会同林业机关调查明确,由木主缴清抢险费用后,始得具领,未办清手续前,不许自由搬运。(6)抢险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由木主按木材数量合理分担。抢救木材,按抢木材数量,付出劳力,并结合其他具体情况,给以适当奖金。伤亡者,可按劳保条例办理。(7)木材出险后,木主须及时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可由政府变价,除支付抢救费用外余缴国库。(8)所有经打捞出险的木材,任何人不得收藏、隐匿或削减斧记据为己有,尚查有实据蓄意加以破坏的,一律依法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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