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育林资金缴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7页(230字)

1962年3月28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育林基金,由采伐国有林生产单位征收的育林费组成。征收标准,每立方米原木暂按10元计征。国营采伐企业生产的小规格材、薪材以及进行基本建设路面伐开和准备作业所砍伐的木材,社、队经批准后在国有林生产少量的农具材和烧材,暂免征育林费,国营采伐企业按月根据原木实际销售数量征缴,其他自产自用单位,在采伐完成时,按实际采伐数量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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