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狩猎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2页(434字)

1988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2)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3)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五倍以下的罚款;②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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