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鸟类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3页(528字)

天津市政府1982年发布《关于保护鸟类的布告》规定,每年4月份的第三周为全市的“爱鸟周”。把大天鹅、小天鹅、疣鼻天鹅、白鹳、黑鹳、鸳鸯、白琵鹭、大鸨、鹈鹕、金雕等十种鸟,列为本市珍贵鸟类和重点保护鸟类。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买卖和运输。对燕子、啄木鸟、头鹰、山雀、苇莺、伯劳、灰喜鹊、黄鹂、杜鹃、夜鹰、燕鸟等农林益鸟,禁止猎取。严禁掏鸟蛋、抓雏鸟、捣坏鸟窝等破坏鸟类资源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1982年发布《加强鸟类保护的通知》。规定,严禁捕杀在中日候鸟保护协定规定的分布在本区的黑喉潜鸟等97种鸟类,坚决制止以拣蛋、捣窝、赶鸭、放毒饵、排铳等方法破坏鸟类资源。特殊需要捕捉候鸟和收购鸟类时,必须报经自治区林业厅批准,并按批准的种类、范围进行捕捉和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捉和收购,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不予起运。198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确定百灵鸟为我区区鸟的通告》。黑江省政府自然保护区的狩猎办公室、省军区司令部于1984年发布《关于加强边境野生动物窜往过境管理的几项要求》。其中规定,在省边境的市、县、林场,可根据情况和条件,建立义务鸟类观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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