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濒危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6页(809字)

香港1976年8月6日发布《香港动植物(濒临危险种类保护)条例》。本条例为限制进口、出口和捕有某种动植物或这些动植物的某些部分而制定,共19条。主要规定:(1)任何人除非持有按本条例规定签发的牌照,不得自行或代理他人进口条例附表所列种类的动植物或管制药品;违反者将构成犯罪,可科以罚款25000港元;若重犯或累犯,则科以罚款50000港元,监禁6个月。(2)任何人除非持有按本条例规定签发的牌照,不得自行或代理他人出口条例附表所列种类动植物或管制药品,违者可科以罚款25000港元,重犯或累犯罚款50000港元,监禁6个月。(3)任何人都须按本条例的规定签发和更新进口、出口或拥有规定种类动植物或管制药品的牌照。如申请牌照时提供虚假情况,将构成犯罪可科以罚款1000港元;任何牌照持有人如无正当理由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被吊销牌照,可科以罚款10000港元;任何被他人通过广告或其他手法声称、展示或主张其装有任何本条例附表所列种类或管制药品的容器的人员,应按本条例规定向指定官员出示牌照,违者将构成犯罪,可科以罚款10000港元。(4)若农渔处处长怀疑进口或已进口,或正在运输途中的动物、动物某部分或植物为条例附表所列种类,或为管制药品,可要求拥有人或持有人接受查询,违者将构成犯罪,可科以罚款5000港元。(5)为执行本条例的规定,指定官员如确有理由怀疑在某船舶、飞机、火车或汽车上正在进行或已构成本条例所列的犯罪,便可以拦截、登上或搜查该船舶和飞机、火车或汽车;可对被怀疑人进行搜查,扣押;可对有关地方或住宅进行查封;任何人士如妨碍指定官员行使其搜查权力,将构成犯罪,可科以罚款10000港元,监禁6个月,所查封的物品,不必另行指令,便将收归政府。本条例还对成立顾问委员会、农渔处处长和指定官员听从行政当局指示、行政当局豁免权行使、条例附表修订权等事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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