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野生动物饲养繁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2页(509字)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1)饲养或繁殖保育类或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应具备适当场所及设备,并注意安全及卫生。(2)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野生动物的饲养、繁殖、买卖、加工、进口或出口的,在申请营业证照时,应先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的许可。(3)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保育类或具有危险性野生动物的饲养或繁殖,可派员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拒绝。(4)濒临绝种及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在饲养繁殖中逸失时,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协助围捕,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宰杀。(5)濒临绝种及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死亡时,所有人或占有人应请兽医师出具解剖书,详细说明死亡原因,送有关主管机关转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备查。(6)濒临绝种及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尸体,具有学术研究或展示价值的,学术研究机构、博物馆、动物园等有关机关可依序优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购制成标本。本法还规定,饲养或繁殖保育类或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未具备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所定的场所或设备,或拒绝主管机关的查核的,或未依法领得营业证照,而以营利为目的,饲养、繁殖保育类野生动物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