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无疫病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8页(25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4.1条规定,某一国家,即使仍有疫情,也可建立非免疫接种的无病疫区。在无疫病区内,官方必须了解所有饲养场所的位置。怀疑疾病爆发,兽医当局必须立即进行调查。爆发疾病必须向国际兽疫局报告。必要时,无疫病区应该设立监测区与国内其他地区及邻国感染区相隔离。无疫病区从国内其他地区或从仍有此疫病国家引进牲畜必须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严格控制制度进行。无疫病区不可从感染地区或国家进口动物或动物产品,以防引入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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