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无疫区认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9页(21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4.5条规定,希望获得无疫区认可的国家必须证明其设有可靠的疾病控制和监测体系,该疾病为强制性法定报告的疾病,并具有有效的兽医组织。兽医机关必须准确标明地区界线,说明边界控制情况,并要进一步提供已采取措施的有关信息,如动物流通控制、检疫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可向国际兽疫局递交无某种疫病地区的证明材料,要求国际兽疫局认可并列入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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