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免疫接种无口蹄疫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5页(50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2条规定,存在非免疫接种无口蹄疫地区的国家,或国内部分地区仍有感染的国家都可建立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地区。免疫接种的无疫区与国内其他地区及相关毗连感染国家由缓冲带、或自然或地理屏障隔离,他们能够有效防止病毒入侵。在国内建立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应该:(1)有定期和快速的动物疾病报告记录;(2)向国际兽疫局报告要建立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该地区在过去2年中没有爆发过口蹄疫;(3)提供文献证明,在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有一个有效的监测体系及适宜的缓冲带,无口蹄疫区及缓冲带均实施常规免疫接种,所用口蹄疫苗符合国际兽疫局标准;(4)详细说明: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和适宜缓冲带的边界;防止口蹄疫入侵无疫区的体系;并提供证据证明各项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并实施了所有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的常规措施;(5)在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存在强有力的病毒活性检测监督系统。只有在接受呈报的证据材料后才会将该无疫区列入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名单。若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的国家要改为非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则需在免疫接种的停止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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