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泰勒氏虫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7页(32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1.1条规定,当从被认为泰勒氏虫病感染国家进口时,无泰勒氏虫病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泰勒氏虫病临床症状;并且(2)自出生起,一直饲养在2年前已证实无泰勒氏病的某国家的某一地区;或者(3)装运之日无泰勒氏虫病诊断试验(正在研究中),呈阴性结果,并且(5)血液涂片镜检,呈阴性结果;并且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必须(6)在装前使用过杀螨剂(正在研究中),确保彻底清除蜱类昆虫。第3.2.11.2条规定,当从被认为泰勒氏虫病感染国家进口牛时,泰勒氏虫病感染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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