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改良增殖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1页(232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4条规定,对等政府指定的公畜,农林水产大臣每年应当进行定期检查,没有种畜证明书者不得擅自提供家畜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但下列几种情况不受此限制:(1)本州、北海道、四国、九洲以外地区或家畜法第37条指定的输入品或输入公家畜,饲养业主临时受检查而获得种畜证明者。(2)由于疾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农林水产大臣未进行定期检查者。(3)为了学术研究而需要提供的家畜人工受精用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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