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改良增殖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2页(193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33条规定:(1)为处理家畜改良增殖事务,农林水产省设置种畜检查委员会。(2)在农林水产省职员中,对畜产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者,由农林水产大臣任命种畜检查委员。(3)为处理家畜改良增殖业务,都道府县可设置种畜检查委员会。(4)在都道府县技术员中,知识经验丰富者,由都道府县知事任命地方种畜检查委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