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5页(368字)

韩国《草地法》第5条之2规定:(1)依据第5条第1项之规定而收到草地建造许可申请的许可厅,须依据农林水产之规定,对建造对象地的自然条件是否适合草地的建造与利用进行调查。(2)为了依据第1项之规定的调查,必要时可出入该当土地或邻接的他人土地,或变更和除去其地上的立木、土石及其他障碍物。(3)当调查者拟依据第2项之规定而变更或除去障碍物时,须事先将其意图通知所有者、占有者或管理人。(4)依据第1项规定进行调查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权限的证件。(5)当有因第2项规定的出入或障碍物的变更与除去而遭受损失者时,许可厅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而补偿其损失。(6)为了国土的有效利用和地区开发,当许可厅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农林水产部令之规定调查建造草地的合适土地。这时,准用第2项至第5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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