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6页(564字)
孟加拉国1974年颁布第26号法令《领海和海洋区域法》,规定:(1)政府在官方公报中以公告形式,宣布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属于孟加拉国的海域为孟加拉国的领海,并在公告中规定其基线。(2)毗连领海并从领海外部界限算起向海的方向延伸6海里的区域,为孟加拉国的毗连区。(3)政府在官方公报中以公告形式宣布毗连领海的海区为孟加拉国的经济区,并规定其范围;经济区内的所有的自然资源,无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在海床和底土的上、下,水面和水体中的资源,都一律属于共和国。(4)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生产力,政府可以公告形式在毗连领海的区域设立保护区。(5)孟加拉国大陆架包括:与孟加拉国海岸毗连但超出领海范围直至邻接洋盆和洋底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邻接属于领土的一部分孤岛、礁石和群岛的海岸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除非依法持有许可证或经政府批准,不得勘探、开发大陆架任何资源,或从事调查、挖掘;政府可在大陆架内建造、维修和使用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资源所需的设施和其他设备。(6)政府可制定实施本法的细则,可规定凡违反细则者将处以一年监禁或5000塔卡的罚款。孟加拉国政府于1974年4月13日发布《外交部公告》,宣布从领海基线量起,向外扩展200海里的海区为孟加拉国的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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