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2页(232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96条规定,农林渔业信用基金的目的是,为渔业共济团体所开展的渔业共济事业及渔业再共济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关这些事业支付共济金或再共济金所需的资金。其业务如下:(1)为出资者的渔业共济团体支付共济金或再共济金提供必要的资金贷款。(2)为渔业共济团体支付共济金或再共济金向金融机关提供债务担保。(3)为补充第1款业务所需资金接受出资者渔业共济团体的现金寄存。(4)前3款业务所附带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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