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金枪鱼捕捞验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8页(432字)
塞内加尔《关于组织塞内加尔金枪鱼汛期捕捞的法令》第2条规定,关于鱼的验收条件有以下规定:(1)直接提供给工厂的冰鲜鱼:在工厂内以卡车为单位逐车验收;渔业老板或其代表必须随车进厂,以便让厂方当面检查鱼的质量并进行挑选,事后由工厂负责送回港口;如果渔业老板拒绝随车进厂,由厂方推荐的检查人员认可的数量则成为惟一有效的数量,而毋庸提出质疑;卡车一进厂,厂主就应马上进行检查;如果厂主认定货物可疑而卫生检查人员又不在场,厂主要立即呼唤卫生检查人员到场;当渔船全部卸货,最后一辆运货卡车开走3小时以后,最迟于晚5点钟,要把检查结果通报给金枪鱼捕捞常设秘书处;上述时限一过,官方登记的数量是惟一有效的最终数量,不需要厂主认可;达喀尔区界以外的工厂必须由有篷布遮盖的卡车供货。(2)供冻结用的冰鲜鱼:在鲜鱼转船时进行检查;在渔获物到达工厂后,根据1969年2月12日第69-132号法令确定的条件颁发的产地和卫生证书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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