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一般网具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9页(321字)

新西兰《渔业(渔船、渔具和渔法)通告》第15条规定:(1)网目尺寸应是网目闭拢时网目相对两角结节内缘之间所测得的长度。(2)在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囊网可用4公斤重,定置海具可用1公斤重的重物加在网目上较低的结节上,以产生适当的拉伸,当加上重物时,测量网目尺寸。(3)为本条的目的,对结节而言,内边缘指离被测量网目对角结节最近的结节边缘。第1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设置或放置或允许他人放置任何超出当时当地与水道、河流或溪流方向成直角测得的水道、河流或溪流宽度的三分之一的网具。第17条规定,所有与网一同使用的竿或桩在捕停止时都应移走。第18条规定,任何人不应将网设置得使阻塞发生或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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