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外国渔船违法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5页(348字)
西萨摩亚《专属经济区法令》第13条规定:(1)若本条第(11)款所指的任何官员有适当的理由认为,任何外国渔船已经违反本法令或违反依本法令第11条所制定的规章或者违反了有关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任何西萨摩亚法律,他可以:截停、登临并搜查该船;检查、查封和扣留船上所有鱼;扣留他有理由认为犯有本条第(1)款所指违法行为的任何人员;若他有理由认为此种犯罪由持证者、船主或船舶的船长所为,则没收和扣留该船。(2)外国渔船被解除扣留不应影响以后任何人因违法行为对该船只的没收。(3)在外国渔船的持证者、船主或船长因本条第(1)款所提及的任何违法行为被认定有罪时,除任何法院可能对被认定有罪的人处以任何罚款外,船只应由政府没收,并按部长下令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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