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8页(248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12条规定,中央会章程须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有关目的和组织的事项;(2)有关名称和区域的事项;(3)事务所的所在地;(4)有关出资的事项;(5)有关会员加入与退出的事项;(6)有关会员权利义务的事项;(7)有关大会、代议员会、理事会的事项;(8)有关任员与职员的事项;(9)有关业务执行的事项;(10)有关经费赋课和过怠金征收的事项;(11)有关水产金融债券的事项;(12)会计事项;(13)有关公告方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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