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1页(526字)

几内亚1977年颁布《关于几内亚海商法典的法律》规定:(1)海洋渔业企业活动的检查由商船行政管理局(海洋航行和工作监察局)实施;为执行任务,海洋航行和工作监察局可掌握一艘汽艇,汽艇上配备军事化人员。(2)执行任务时,海洋航行和工作监察局人员应身着有区别标志的服装。(3)海洋航行和工作监察局人员有权对几内亚领海内的渔船,通过查验船上文件和国籍证书实施检查。(4)海洋航行和工作监察局的检查人员如果确认渔业企业设施违反海洋渔业管理规定,可以停止其所有活动。检查人员有权当场拘捕违反本法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拖网船或其他渔船。(5)检查人员为制止违法活动,可采取临时预防措施,有权撤销违法人员的捕捞许可证,征用船只或渔艇,同时扣押渔具,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另外,1980年颁布《关于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领海划界的法令》规定,负责领海监察的海商人员、海关人员和海军官兵及司法警官,有权认定违法案件,制作笔录,并将违法肇事者及其船只押送到距几内亚最近的港口,把被押送的船舶交给商船处予以扣押,必要时渔获物也应一并没收,在地区长官批准之后,委托管理商船的官员,将渔获物立即公开拍卖,其收入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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