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渔政处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4页(417字)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于制定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标准的第63/81号法令》第25条规定:(1)当检查人员认证发生了违法案件,该检查人员要制作笔录。笔录中要包括违法案件和背景简介、对违法肇事者的鉴定、证据、被扣押的产品和渔具的特点。(2)笔录要由检查人员签字,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使肇事者签字,或根据肇事者的要求由其签字。第26条规定:(1)在最长48小时内期限内,笔录同被扣押之物一道交给有关领海主管当局。(2)在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包括监禁刑罚的情况下,笔录要交给与有关法院同地的检察院的官员。(3)如果被扣押的产品是属于禁捕的和大众喜食的产品,要放到当地市场上卖掉,所得价款寄存至前款所述当局作出决定为止。(4)当地海洋主管当局有权力执行本法规定的罚金。第27条规定,自通知自动缴纳罚金之日起的6日期限一过,或如果违法案件的肇事者声明不愿意自动付款,则执行第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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