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专属渔区处罚作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4页(197字)
巴基斯坦《专属渔业区(捕捞规则)法》第10条假证词中规定,无论任何人在应副检察员以上的检察官员或渔业官员要求而提供证明或情况时,在任何重要细节上作假证提供假情报,或有证据认为其所提供的情报是假情报,或其真实性可疑时,或上述情况是在任何书籍、银行、记录、声明或要求保存的文件中制造假证时,他将被处以一个月的监禁或5000卢比的罚款,或二者并罚。
上一篇:巴基斯坦专属渔区违法处罚立法
下一篇:孟加拉国渔业处罚申诉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