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2页(185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27条规定,为了谋求渔船保险业务等的健全发展,同时以开展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业务为目的,组合可以设立渔船保险中央会。第128条规定,全国设一个渔船保险中央会。第129条规定,中央会的设立,要有5个以上的组合作为发起人。第130条规定,中央会章程应记载第21条中的事项和有关经费征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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