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负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2页(230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6条规定:(1)作为负责人,中央会设理事和监事;(2)理事名额为10人以上,监事名额为2 人以上;(3)根据章程规定,负责人由总会选举或选任。但成立当时的负责人,则由创立总会选举;(4)负责人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5)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6)中央会的理事名额中至少有3/5是会员组合的负责人或参事。但成立当时的理事名额中至少3/5应是提议赞成成立的组合的负责人或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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