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页(585字)

规定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6年6月4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6章,4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例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条例还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养护和维修以及路政管理等具体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该依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等行政法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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