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页(1062字)

国家新闻出版管理行政机关对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进行的管理。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识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的设立;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管理工作,审批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主要管理规则有:①对电子出版物内容的总要求是: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禁止经营有以下内容的电子出版物: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均需按国家规定程序和条件申请许可证。③申请设立电子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成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需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的进口单位,需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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