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7页(682字)

我国公民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社会主义公共财富不断增长,从而也使公民个人财产逐步增加。我国一切公民,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律具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资格。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①合法收入。公民最主要的收入是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以及以版权、发明权和发现权取得的报酬或奖励,劳动保险收入,农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收入、家庭副业收入等。此外,公民的合法收入还包括公民依法参加民事流转或依继承取得的财产。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合法取得的收入,私营企业主合伙取得的收入等。②房屋。公民个人所有的住房,允许依法出租、转让。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应依法给予妥善安排,即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③储蓄。公民将货币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只有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案件必需时,才可依法定事由查询。④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在法律上受到与其他所有权同等的保护。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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