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8页(856字)

部门行政法之一,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律的内容看,教育行政法具有较强的协调性、规划性、指导性,不像公安行政法那样具有较强的强制性、惩罚性。这是由教育行政管理的特点决定的。教育管理主要是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指导学校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培养好人才。从管理手段看,主要是通过财政保障、支持、相关的审批及罚款等方式,而没有对被管理人的人身强制权,如拘留权等。从法律形式上看,由于教育行政管理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有关教育管理的法规也必然会及时修订,有些方面还没有立法,这就决定了教育行政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和应变性。

教育行政法法律渊源 教育行政法和其他部门行政法一样,是由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其主要渊源包括:①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②法律。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③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④规章。如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自上而下,构成了教育行政法的整体。教育行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定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职责;规范各类学校的设置条件、标准、审批程序、办法等;规定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基本制度;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如何采取措施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规定教育部门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规定国家的学位制度和教育考试制度;规定教育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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