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9页(463字)
关于省级政权改制的决定。1979年9月3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决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政府。7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公布这部法律时指出,该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地方政权体制改革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79年9月30日通过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大常委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决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能够做好准备工作,也可以在1979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