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4页(1161字)

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守法所实施的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群众监督的特点 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享有监督权利,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亦是人民群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侵犯的有力武器。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以下特征:①广泛性。监督主体不仅包括劳动集体、企事业组织,而且包括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人民群众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但他们作为国家的主人,即有权利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进行广泛的监督。②全面性。监督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又包括国家公务员。监督客体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内容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还有国家公务员对国家法律和纪律的遵守。③监督效果的间接性。国家需要民主政治,但不容许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因此,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劳动集体、企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都不能直接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都不能直接处分、制裁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不能直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责任。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国家监督才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

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和形式 ①向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提出批评、建议。人民群众对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或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其提出批评;对于其工作中的缺陷、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或改善的建议。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应认真对待,吸取正确的意见,对不符合实际和不适当的意见应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②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申诉、控告、检举是人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为保障其实现,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包括人民代表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建立了信访机构系统。人民代表机关的信访部门一般将信访问题批转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并负责检查监督处理的结果。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只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提请所在检察机关予以处理,对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则建议有关党政机关予以处理。最广泛受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是党政部门的信访机构,其信访工作的原则、处理程序由《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条例》予以具体规定。③通过社会组织、团体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揭露、批评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违法、失职和滥用权力的行为(见社会监督)。④通过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撤销违法、越权、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形式的具体运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予以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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