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7页(74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部委级机关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外交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政务院即设有外交部,为其组成机构之一;1954年成立国务院时,为国务院的组成机关之一。其主要职责是:①对国际形势和各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重大动向,为中央制定外交战略、方针、政策、策略提供情况和提出建议。②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③代表国务院或根据授权归口管理有关的涉外事宜。④进行世界经济形势调研,了解国际重大经济信息和外国经济体制、法规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⑤从外交政策和国别关系的角度,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援、军贸、侨务、文教、科技、宣传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与有关单位协调,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建议。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多边外交的方针,就联合国事务以及人权、军控、世界和地区经济合作等重大问题向中央提出建议,办理多边外交事务。⑦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香港、澳门和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促进祖国和平统一。⑧领导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工作。⑨领导部直属单位;代管对外友协和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的外事工作;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方外事办公室进行业务领导。⑩负责外交干部队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呈请任免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及有关代表机构的主要外交、领事官员;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代表机构的编制。根据上述职责,外交部设22个职能司局,它们分别是:办公厅、政策研究室、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西欧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司、国际司、条约法规司、新闻司、礼宾司、领事司、香港澳门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翻译室、干部司、行政司、财务司、机要司、信使队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