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轮多数联盟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7页(346字)
在绝对多数代表制下,各政党为赢得选举胜利而结成联盟参加选举,获胜后再在各政党之间分配议席的制度。在单个政党难以形成绝对多数的情况下,便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结成联盟,联盟一旦获半数选票即可垄断选区全部议席,参加联盟的各政党根据各自的得票数对议席进行分配。但在法、德等国,参加联盟的政党只有获得5%以上选票才有资格参与议席分配。若没有政党联盟达到绝对多数,便按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这种制度肇始于法国。1951年和1958年法国国民议会的选举均采用这种制度。当时参加联盟的政党只要获得选区5%的选票就可以分得议席,而联盟之外的政党即使获得49%的选票也得不到一个议席。在这种选举制度下,小党往往不断结盟和分化,导致政局不稳。但选举一轮即可结束,较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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