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

书籍:中国刑法实用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4 16:31: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警官教育出版社《中国刑法实用辞典》第29页(605字)

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危害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和意志的活动。

所谓意识和意志,就是人的思想活动。

一般来说,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表现,也就是人的意识和意志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如:一个人在梦游中的举动或在精神错乱时的行动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在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即不构成犯罪。危害行为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就是人的积极行为。犯罪的作为就是犯罪分子以积极的行动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不仅包括自身的动作,也包括利用工具、环境、动作、自然力甚至利用他人的行为等。(二)不作为:就是人的消极作为,即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犯罪的不作为,就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义务,消极地不履行这种义务,以致危害社会并触犯刑法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义务”,不是指公民负有的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而是指应当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不实施将会引起法律责任的特定的义务。

这种特定的义务:1.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2.是来自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3.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即某人的行为造成一种危害状态,他便由此产生一种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责任。把犯罪行为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有利于打击形形色色的犯罪,防止对不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滥施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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