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效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9页(567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条规定,本联邦法的效力范围:(1)本联邦法律调整农用土地地段的占有、使用、支配的相关关系,规定农用土地地段及其股份转让的权限,该转让产生或者终止对农用土地地段和农用土地地段股份的权利,确定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农用土地地段的授予条件以及划归国家或地方所有的条件。本联邦法律的效力不涉及提供给公民或个人的以下农用土地地段:居住、车库、经营的私营业务、林业、园艺、养殖以及建筑物、建筑工程、施工的占地。以上地段的转让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调整。(2)农用土地地段及其股份的法律关系通过以下法律调整: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俄罗斯联邦民法,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标准法律条文以及独联体的其他法律。(3)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农用土地地段私有化根据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实施。属于独联体区域内的指定地段的私有化根据独联体法律确定的办法实施。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北极地带的鹿场和牧场占用的农用土地地段不允许私有化。(4)独联体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标准条文中含有对农用土地地段流通的附则和限制的,不被准许。(5)按地段的专项用途和保护土地的要求使用农用土地地段,在这方面产生的关系应用其他联邦法律准则,本联邦法律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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