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地区土地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1页(398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28条规定,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为了确保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和增加农业生产,并且考虑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将制订出农业地区的规划和区划方案。第29条规定,农业地区的规划按县、自然区或经济区来制订,并与总领土规划工作协调起来,计划要解决以下各项全局性问题:(1)把发展农业同地区内的其他经济部门、同城市和乡村发展计划协调起来;(2)把土地按用途和占有者分类,并进行相互交换,以便高效益地使用土地资源;(3)把区域地区和农业生产地区直接联系起来,并使农业单位之间进行协作和联合的可能性具体化,以高度利用地区规划和区划工程所包括的所有土地面积;(4)确定区域必要的技术装备,以便高经济效益地利用区域。第31条规定,农业地区的规划和社会主义农业单位的地区区划方案由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或县农业机构的设计组织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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