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4页(665字)

丹麦在实现农奴解放中,颁布废除封建主土地所有制、改革原有土地利用方式的法令。法令规定准许农民脱离“三圃制”,每户耕种土地一律为整块,变3年轮种制为普通轮作制。政府还颁布法令规定,佃农可以用钱币代替劳役,保证耕种私地时间。并规定延长佃租期限,地主不得随意撤佃。19世纪初、中期,丹麦继续进行农地改革,其主要目标是扶持自耕农。1850年丹麦议会制定《信用合作社长期贷款法》,1899年制定《国家小农户法》,规定凡贫农欲购地者,可向政府申请贷款,如条件合适,可贷给偿还条件极为优惠的资金。无地农民和小农户可利用贷款联合成分地合作社,再集中向政府取得低息贷款,大量整批廉价购买土地,分给社员耕种。丹麦政府1919年颁布《土地改革法案》,规定可利用贷款加快收买大地主私有土地及教会地产;无地农民和小农户每户购地不得超过7公顷;佃农的佃权可保持终身。1919年,政府颁布法律,鼓励地主出卖土地。并规定,凡非农民占有农地者课以重税。丹麦在改革土地制度时,注意土地合并与分割,既禁止大地主兼并土地,又防止因小农户分割土地而致使农场面积破碎或过分狭小。为此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均有权要求与他人的土地交换地块,使土地化零为整;交换后受损失一方应由获益者予以补偿;田地应有适当形状,每块长度不超过其宽度的3倍或4倍;土地所有者应接受土地重划和调整计划的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提交农业委员会核定。为避免土地分割,丹麦政府1919年立法规定,农场面积最小必须在5公顷以上;实行土地产权单嗣继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