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4页(247字)

菲律宾1987年《耕地改革法》中对耕地改革实施作出规定:(1)土地改革部须支持土地法的实施。在水利灌溉、基础设施发展、贷款、销售、科研和扩大规模等方面,可向法规受益者寻求援助。(2)设立农业改革委员会以引导和贯彻土地法的实施。在各级政府也可设置土地改革委员会议协助本法实施和调解纠纷。(3)土地改革部拥有由调解土地改革纠纷一审权利。对土地改革部的判决不服可向法庭申请复审。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农业法院也有资格处置土地所有者的补偿纠纷以及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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