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6页(368字)

印度尼西亚《土地基本法》规定,印度尼西亚公民、法人可依据本法规定利用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或他人的所有地,并从中收益的权利,也是政府受权官员按规定给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基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赋予使用权:(1)在一定期限内或在其土地被用于某种需要期间;(2)无偿使用者、付款者或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者。该法规定,所给予的使用权不得附加含有剥削因素的条件。可享有土地使用权者为:(1)印度尼西亚公民;(2)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外国人;(3)依照印度尼西亚法律建立的、设在印度尼西亚的法人;(4)在印度尼西亚设有代办处的外国法人。该法还规定:(1)凡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其使用权只有在执法官员的许可下才能转让给他方;(2)对所有地的使用权,只有在有关的合同中有其可能性才可转让给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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