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水道开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4页(260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1)有权通过他人土地排水的土地所有人,不得使用已有的用于排放他人水流的水道,应当为排放修建必要的水道。(2)在不明显影响请求进行的排放的情况下,供役地所有人可以允许使用自己的水道从而阻止开设新的水道。在这种情况下,需役地的所有人应当向供役地的所有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导入的水流量、水道的价值、因新水流的导入而必须进行的施工以及因此增加的养护费用进行确定。(3)前款允许供役地所有人行使的权利不得对抗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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