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2页(1321字)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1年独立后,为了推行私有化,最高苏维埃于1993年2月通过《关于国有财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指出,土地私有化的特殊性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土地的立法确定。1993年6月16日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土地所有权法》,对土地私有的原则、办法、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土地所有权法》规定,共和国土地所有制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形式。凡根据土地法将国有土地已交归公民所有的土地,属私有土地。土地的私有权,由有关的人民代表苏维埃确认,将其登记入地籍册,国家即发给土地私有证明。土地私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定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内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外国法人、自然人、有外国投资的企业以及外国、国际联合公司和国际组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土地法典,可按租赁条件向其提供土地,供其使用,期限不超过99年。在土地转让方面,《土地所有权法》规定,土地私有者享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土地法典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法律还有权将土地出让、抵押、出租和由他人继承。可成为私有财产的土地为:用于经营个人副业;用于建造住房及其辅助设施;用于园圃和建造别墅。购买归私人所有的土地面积,须根据白俄罗斯土地法典每次逐个确定。不能转归私人所有的土地为:公用土地(广场、街道、胡同、道路、堤岸、公园、街心花园等);交通运输和邮电用地;国防所需土地;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而遭放射污染的地段;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苗圃、禁伐林区、自然界珍贵遗址和建筑所占之地;具有保健、休息和历史文化用途之地;森林资源和水资源所占土地;刈草场、牧场及居民点用于公共需要的其他土地;公务用地等,关于国有土地转归公民私有的程序,《土地所有权法》规定,经公民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交纳土地费之后,拨给土地。根据白俄罗斯住房法,凡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公民,可按优惠价获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辅助设施的土地,作为私有财产。但在本法生效之日起的18个月内未提申请和交费的公民,就不再享有按优惠价获得私有土地的权利。根据公民的合理要求,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可延长为购买私有土地部分费用的支付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关于进行土地交易的程序,《土地所有权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的交易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须经公证并在有权发放私有土地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登记备案。公民如要出让已归私有的土地,须经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准许,并保持其专项用途。关于土地交易价格和费用支付,《土地所有权法》规定,土地的价格分为标准价和优惠价两种。土地的标准价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根据土地的质量和所处位置确定。土地的优惠价,则按该块土地应支付的土地税的5倍确定。公民之间进行土地交易的价格,由交易者自定。私人所有的土地可作为保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抵押价。当抵押者不履行义务逾期违约时,接受抵押的银行有权将抵押者的土地出售。私有土地的付费:拥有私有土地的公民,每年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交纳土地税。此外,《土地所有权法》还对私有土地的继承、终止土地私有权的原则、办法及程序、审理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争端等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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