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墓地利用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8页(325字)

英国《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已征用的或已拨用的组成基地或墓地的一部分的土地,若该土地系大臣征用的,则可以由该大臣或以他的名义、依他规定的方式用于他之所以征用该土地的目的。第5条规定,在为达本节所述目的及本节诸规定的目的而制订的条例中应含下述规定:(1)要求被授予该土地的人贴出说明他拟从事迁走及重建住宅或处理各种墓碑的作业的公告;(2)使得已故者的私人代表人或与已故者有关的任何人能亲自移走或重建该墓场或处理有关的墓碑,且要求被授予该土地人向迁墓人支付不超过规定数额的迁坟费;(3)要求迁坟者遵守关于迁坟方法、迁葬地点以及重建住宅等的规定。以及该大臣在他发出的指示中对住宅的拆迁和重建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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