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城市土地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8页(266字)

英国1947年公布《都市、农村计划法》规定,一切批准开发的单位,都必须负担上交城市土地开发赋课金的义务。1953年这一规定被废止。1975年公布《地域开发用地取得法》,决定城市土地开发权应控制在政府和公共机关单位,限制私人企业进行土地开发,以便国家收回开发利益,扩充城市公共事业的建设。由于该规定引起地价下落,该法被废止,恢复重视私人开发的制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私营开发者应负担修建公共设施的义务;土地开发业者如因城市规划得到利益,作为代偿,应出款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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