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土地保护支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3页(437字)

匈牙利1977年《农业用地保护法》第8条规定:(1)国家以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办法,支持土地使用者为保护和提高土质所做的工作。(2)农业大企业把已经不种植的土地纳入农业经营范围,开垦荒地,或建筑能使许多农业企业和国家主体工程受益的土壤保护和技术工程,可以得到国家支持。第9条规定:(1)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都必须十分关心保护土质和土层。如在建厂和生产过程中无法就地保护土壤,必须将土壤运到一个适当地方。(2)在露天采掘、钻井、探测、地下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结束,或在工业和其他建筑物拆除后,施工单位和建筑物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土地能重新得到利用。其具体要求由区、市、联合市和首都各区的土地管理局规定,如土地的重新利用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区、市或市属区,则由州或首都一级的土地管理局决定。如果土地重新用来经营农林地,还必须完成再耕种必需的各项工程。(3)在整治河流、建立养湖、灌溉设施、筑路和植树造林时,必须特别注意保护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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