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法院上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1页(386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29条规定:(1)依照本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该是终局的裁定。(2)在上诉委员会审理的诉讼案涉及5000新元以上的情况下,上诉人或地税征收官可以依据法律就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中有关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3)就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上诉法院上诉的程序及其费用的确定与就高等法院的决定向上诉法院上诉的有关规定相同。(4)上诉法院听取此类上诉后应该作出决定,并有权确认、减轻、加重或撤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在上诉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还可对上诉作出进一步的决定或其他决定,不管是有关费用或是其他方面的问题。(5)对于上诉法院依据本条作出的决定,任何人无权再进一步上诉。第30条规定,上诉委员会可以随时向上诉法院陈述诉讼案情,并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征求上诉法院的意见,不管是否有人就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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