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租赁放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4页(362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80条规定:(1)已登记土地的租赁可通过下列方式放弃:通过以法定形式的放弃文书;通过法律的作用。(2)放弃租赁应进行登记,在土地登记文书或其他权属文书上对复归的地产纪要作登录。(3)负有转租的租赁放弃的登记,不能取消转租,但登记员应在土地登记文书租赁登记纪要上,或对复归地产的其他权属文书上作登录,登记该放弃。由这些土地登记文书或其他文书指明的地产应被视为设有转租的复归地产,以保留其设定的尚有效的义务与责任。(4)放弃文书应由承租人或条款中的任何其他抵押权人和接受非债务担保人执行,应当被所有者或复归地产的任何其他抵押权人或接受非债务担保人所接受。(5)通过执行法律寻求放弃登记的所有者,应向登记员作书面申请,并提交登记员正当需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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