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抵押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4页(574字)

《意大利民法典》第6编第3章中,对土地等不动产抵押作出规定:(1)抵押权是债权人通过变卖对其债权进行担保的财产,即使对第三受让人行使变卖权并优先以变卖财产的价款实现债权的权利。(2)抵押权应当在特别指定的财产上以确定的金钱数额进行抵押登记。(3)抵押权可设定于可流通的土地及其附属物、土地用益权、地上权、永佃权。(4)在抵押物上设定的诸权利随着土地的变卖而消灭,抵押权人可对变变的收益主张权利,并优先于在这些权利登记后登记的抵押权的而得到清偿。(5)在购买永佃权时,永佃土地所有人权利上的抵押权转移至购买永佃权的应付价款上;永佃权上的抵押权扩展至全部的所有权;当永佃权因消灭时效而终止时,设定在永佃权上的抵押权亦终止;当永佃土地所有人的权利的永佃权归属于同一个人时,设定在这两个权利上的抵押权继续分别存在。(6)在地上权因期间届满而归还于土地所有权人时,在地上权上设定的抵押权终止;如由于其他原因土地所有权和地上权归属于同一个人,则设定在这两种权利上的抵押权继续分别存在。(7)在设定抵押文件中,应当对土地的性质、所在市(镇)、地籍册上载明的资料给予特别说明。(8)土地抵押权的登记应当在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9)土地抵押登记其效力存续20年。(10)土地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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