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税出售通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6页(310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5条规定:(1)如果某一项应支付的款成为欠款,地税征收官应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想办法把出售通知送达与欠款有关的土地的所有人。(2)通知应按规定的方式送达。除非土地所有人没有居住在他所拥有的土地上,则没有必要张贴出售通知;土地所有人已死或下落不明,地税征收官经过考虑,可以直接发一个通知给居住在死者所拥有土地区域内的死者任何已成年的亲属。(3)不管本法及以后制定的任何规则或任何其他的法律条例有何规定,未能或未能正常地将依据本法及相应规则制定的出售通知送达,不能构成依据本法出售土地的行为无效,也不能成为向政府或任何官员上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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