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汉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2页(516字)

中国汉初时期,封建统治者鉴于秦代赋役繁重,法令严酷,进行法令改革,鼓励逃亡农民回乡耕作,将士解甲归田,田赋减为什五税一。并把《法经·尽地力之教》和《秦律》中的《田律》等一类内容归入《户律》,将土地田宅与户主姓名记在一起。记如“宅一区直三千,田五亩直五千,用二直二千”等,即口赋、算赋、户赋、更赋等货币捐税或劳役代金一并计算在内。景帝时御史大夫晁错上《重农贵粟疏》,规定以粟定赏罚,田赋减为三十税一。哀帝时宣布法令,规定贵族、官僚与豪民名田不得超过30顷,限三年内实现,过期过限部分充公,商人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在公田管理方面,汉武帝发布《告缗令》,规定官田禁止买卖,盗卖官田要处以死刑。同时,随着屯田制的确立,为国家无限制地扩占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汉书·食货志》、《汉书·高帝纪》、《汉书·惠帝纪》、《汉书·文帝纪》、《汉书·景帝纪》、《汉书·昭帝纪》、《汉书·贡禹传》、《汉书·宣帝纪》、《史记·匈奴列传》、《汉书·西域传》、《汉书·赵充国传》、《汉书·王莽传》等史料记载,西汉统治者曾对租税,劝农桑、假民公田、屯田、限民名田、王田、私属制等作出一系列土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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