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上海征收地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2页(292字)

民国政府《上海市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规定:(1)凡属本市区域内的土地,在土地施行法公布前均按本章程征收暂行地价税。(2)暂行地价税由土地所有权人交纳,如属永租契地由永租权人交纳。(3)暂行地价税税率按照估定地价每年暂征6‰;每年分两期征收。(4)凡逾期不交纳者,视为欠税可传案追交,并加征年息5%,如积欠3年不交,可由征收机关将欠税土地及其定着物拍卖,抵偿欠税。(5)征收暂行地价税区域内的土地,无论已否清丈,一律同时征收地价税。(6)买卖土地时,应纳转移税,按时价征收2%。(7)凡征收暂行地价税所估定的土地价值,每3年修正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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